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3193号 原告陈秋屹,男,1981年4月4日出生。 被告吴争争,女,1984年7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秋屹与被告吴争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秋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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