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2862号 原告任爱莲。 委托代理人杨鹏山,系原告之子。 被告郑州市天荣房地产公司(天荣汽配城)。 原告任爱莲诉郑州市天荣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涉及房改房屋产权办理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案件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任爱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任爱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春丽 人民陪审员 陈 岭 人民陪审员 邹峰礼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君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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