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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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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爱莲与郑州市天荣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2862号 原告任爱莲。 委托代理人杨鹏山,系原告之子。 被告郑州市天荣房地产公司(天荣汽配城)。 原告任爱莲诉郑州市天荣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2862号

原告任爱莲。

委托代理人杨鹏山,系原告之子。

被告郑州市天荣房地产公司(天荣汽配城)。

原告任爱莲诉郑州市天荣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涉及房改房屋产权办理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案件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任爱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任爱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春丽

人民陪审员  陈 岭

人民陪审员  邹峰礼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君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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