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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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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支行与樊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320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支行 负责人夏XX,行长。 委托代理人魏晔、刘江海,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支行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320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支行

负责人夏XX,行长。

委托代理人魏晔、刘江海,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支行诉被告樊宾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 珂

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

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燕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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