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河南建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姚银安劳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3475号 原告河南建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55号附1号5号楼3单元5层45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新金,河南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3475号

原告河南建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55号附1号5号楼3单元5层45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新金,河南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银安。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建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姚银安劳动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8月24日15点00分开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建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为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 散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