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3475号 原告河南建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55号附1号5号楼3单元5层45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新金,河南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银安。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建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姚银安劳动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8月24日15点00分开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建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为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 散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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