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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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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浦化工有限公司与王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3423号 原告河南南浦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何溢、赵红彬,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南浦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斐在提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3423号

原告河南南浦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何溢、赵红彬,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南浦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无法协商解决的纠纷时,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租赁房屋所在地在郑州市金水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卫霞

人民陪审员  张秀玲

人民陪审员  邱鑫德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宇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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