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4234号 原告赵跃武 委托代理人孙红义、张记辉,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军强 被告黄连芳 原告赵跃武诉被告吕军强、黄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7月份,被告吕XX、黄XX以家庭生活需要好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7月18日通过王XX、邢XX银行账号多次向被告吕XX、黄XX指定的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66万元,现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跃武请求被告吕军强、黄连芳偿还借款本金66万元及利息,但依据原告诉状上的被告信息,本院无法送达。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或者户籍信息,被告主体不明确。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跃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退还原告赵跃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安淑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刘鑫苗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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