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马强与何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1463号 原告马强。 委托代理人韩芳,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龙。(缺席) 委托代理人詹胜松,申国辉,河南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1463号

原告马强。

委托代理人韩芳,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龙。(缺席)

委托代理人詹胜松,申国辉,河南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负责屈培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培锋、戚斌,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强诉被告何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强撤回对被告何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元,撤诉减半收取271.5元,由原告马强负担。

审 判 长  刘卫霞

人民陪审员  邱鑫德

人民陪审员  张秀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宇龙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