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3352号 原告高珊。 委托代理人高性琴(系高珊母亲)。 被告河南润达牛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晓丽 被告河南华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晓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珊诉被告河南润达牛业有限公司、河南华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8元,减半收取934元,由原告高珊负担。 审判员 曹春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君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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