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3138号 原告黄小锋。 委托代理人刘文元、王红伟(实习律师),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建英。 委托代理人李增科、张政伟,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锋诉被告杨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锋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小锋撤回对被告杨建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小锋负担。 审 判 长 刘卫霞 人民陪审员 张秀玲 人民陪审员 邱鑫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宇龙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