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采民初字第96号 原告闫相伏,男,1965年3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未晓明,男,1967年1月30日生。 被告王长金,男,1958年8月3日生。 被告原爱连,女,1958年5月28日生。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万里,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相伏诉被告王长金、原爱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相伏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闫相伏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闫相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相伏负担。 审 判 长 赵卫青 代理审判员 赵广庆 代理审判员 程晓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燃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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