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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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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阳县孔店中艺人造皮毛厂与重庆市南川区利民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867号 原告饶阳县孔店中艺人造皮毛厂,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孔店村。组织机构代码60167356-9。 法定代表人孔立庄,饶阳县孔店中艺人造皮毛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吴万寿,重庆春意律师事务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867号

原告饶阳县孔店中艺人造皮毛厂,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孔店村。组织机构代码60167356-9。

法定代表人孔立庄,饶阳县孔店中艺人造皮毛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吴万寿,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利民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龙井堡巷4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6774-7。

法定代表人秦利明,重庆市南川区利民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阳县孔店中艺人造皮毛厂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利民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饶阳县孔店中艺人造皮毛厂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饶阳县孔店中艺人造皮毛厂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饶阳县孔店中艺人造皮毛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饶阳县孔店中艺人造皮毛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饶阳县孔店中艺人造皮毛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向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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