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龚雪与重庆中清洗涤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130号 原告龚雪,女,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中清洗涤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水丰村5组,组织机构代码06052769-9。 法定代表人殷大红,重庆中清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130号

原告龚雪,女,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中清洗涤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水丰村5组,组织机构代码06052769-9。

法定代表人殷大红,重庆中清洗涤剂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龚雪与被告重庆中清洗涤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移送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1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原告应当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元,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于2015年8月23日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0元,也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陈亮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小亚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