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924号 原告马建芳,女,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中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6-11、16-12,组织机构代码78155553-4。 法定代表人陈鑫,重庆中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以上信息系原告提供)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芳与被告重庆中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芳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建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马建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建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马建芳负担。 审判员 刘立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攀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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