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340号 原告金维江,男,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丁方红,男,汉族,1975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张仁福、周德刚,重庆市南川区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维江与被告丁方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维江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维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金维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维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维江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张钊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 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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