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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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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维芬与丁方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341号 原告金维芬,女,汉族,1966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丁方红,男,汉族,1975年3月8日出生,现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张仁福、周德刚,重庆市南川区水江法律服务所法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341号

原告金维芬,女,汉族,1966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丁方红,男,汉族,1975年3月8日出生,现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张仁福、周德刚,重庆市南川区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维芬与被告丁方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维芬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维芬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金维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维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维芬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张钊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 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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