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韦浪与何胜陶,重庆展平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703号 原告韦浪,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何胜陶,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展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703号

原告韦浪,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何胜陶,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展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石林镇两河口,组织机构代码57344635-X。

法定代表人许军星,重庆展平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8369-0。

负责人龙保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浪诉被告何胜陶、重庆展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与原告刘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重庆展平物流有限公司、何胜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系同一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引起的诉讼,并且处理结果涉及交强险赔偿款和商业三者险赔偿款的分配,因此应当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韦浪诉被告何胜陶、重庆展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入原告刘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重庆展平物流有限公司、何胜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合并审理。

审判员  韦云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娟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