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703号 原告韦浪,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何胜陶,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展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石林镇两河口,组织机构代码57344635-X。 法定代表人许军星,重庆展平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8369-0。 负责人龙保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浪诉被告何胜陶、重庆展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与原告刘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重庆展平物流有限公司、何胜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系同一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引起的诉讼,并且处理结果涉及交强险赔偿款和商业三者险赔偿款的分配,因此应当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韦浪诉被告何胜陶、重庆展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入原告刘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重庆展平物流有限公司、何胜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合并审理。 审判员 韦云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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