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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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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世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313号 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沙坪坝区天陈路29号-5-2-5,组织机构代码45038606-X。 法定代表人李小刚,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忠瑜,重庆洪泉物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313号

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沙坪坝区天陈路29号-5-2-5,组织机构代码45038606-X。

法定代表人李小刚,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忠瑜,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王世伟,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黄珍琼(王世伟妻子),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世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丽敏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佳艺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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