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六裕诉保字第00018号 申请人:罗海,男,1956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申请人: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被申请人:徐师赏,男,1957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2011)六裕诉保字第00018号诉前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于诉前保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裕安区土地整理中心的工程款150万元的冻结。 审判长 薛 文 审判员 金 菊 审判员 余学柱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翁 斌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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