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六裕民二初字第01062号 原告:六安市光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吴克中,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哈余扬,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磊,男,汉族,1981年10月12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冯瓴乡柳台村,系皖N×××××-NA098号货车实际车主,身份证号码342423811012697。 原告六安市光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哈余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