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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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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郊区联社平桥信用社与崔清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六裕民二初字第00060号 原告:六安市郊区联社平桥信用社,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礼宏,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爱月,该社职工。 被告:崔清圣,男,汉族,1954年12月8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六裕民二初字第00060号

原告:六安市郊区联社平桥信用社,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礼宏,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爱月,该社职工。

被告:崔清圣,男,汉族,1954年12月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现住安徽省六安市。

原告六安市郊区联社平桥信用社与被告崔清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爱月及被告崔清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4月22日,被告崔清圣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2000元及利息44500元(按本金180000元自2008年11月20日至2010年12月8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当庭口头答辩:借款是事实。但钱给单位用了。希望单位尽快给还款。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如下:

(一)原告举证:

1、借款借据第一联

2、借款借据第三联

3、农户短期贷款申请书

4、借款合同

5、最高额抵押合同

6、大额审批表

7、抵押物品清单

8、借款申请书

9、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10、借款人签字样本

11、公证书及搬迁单各一份

12、评估鉴证表

13、借款催收通知书、收贷凭证复印件

14、他项权证复印件

15、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3、4、5、6、7、8、9、10、11、12、13、14、15,意在证明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被告质证:对证据1、2、3、4、5、6、7、8、9、10、11、12、13、14、15均无异议。

经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1、2、3、4、5、6、7、8、9、10、11、12、13、14、15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认定、采信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08年4月22日,被告崔清圣从原告六安市郊区联社平桥信用社处借款18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08年4月22日至2010年4月20日,借款月利率为9.3‰;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归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双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被告崔清圣以其所有位于六安市淠绿新村C17号楼407室、501室两套房产抵押。2010年6月30日,被告崔清圣归还借款本金8000元,下欠本金172000元。被告结息情况:2008年11月20日结息一次。2010年6月30日偿还下欠利息1210.98元。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共欠利息4450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