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商初字第1584-1号 原告日照同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李业营,董事长。 被告山东盛基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尉秋军,执行董事。 被告莒县盛奥砖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朱庆英,执行董事。 被告尉秋军。 被告曹月伟。 被告朱庆英(系曹月伟之妻)。 被告孙文祥。 被告刘萍(系孙文祥之妻)。 被告孙冬(系孙文祥之子)。 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山东盛基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及资产一宗(详见附件资产明细表)及被告莒县盛奥砖瓦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及资产一宗(详见附件资产明细表)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110万元。原告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山东盛基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及资产一宗(详见附件资产明细表)及被告莒县盛奥砖瓦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及资产一宗(详见附件资产明细表)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隐藏、出租等。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原告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文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