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商初字第1308-1号 原告日照亿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黄伦,经理。 被告东阿县鑫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赵延辉,经理。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东阿县鑫源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货场的红土镍矿3500吨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120万元。原告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东阿县鑫源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货场的红土镍矿3500吨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原告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丽鸥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臻臻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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