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裕民一初字第01287号 原告:田炳广,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固镇镇梁郢村卫东组,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1197405041632。 原告:宋从霞,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葛子宏,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城区新老淠河综合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107072-8。 法定代表人:汤长禄,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祥兵,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该局副局长,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解放南路增6号,公民身份证号342401196306110057。 委托代理人:王刚,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该局职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解放南路7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7907070710。 被告:六安双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贵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兆存,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炳广、宋从霞与被告六安市城区新老淠河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淠河管理局”)、被告六安双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菊于2011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1年10月8日本院决定将此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由审判员许哲俊、方铁、金菊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庭审举证、辩论情况,合议庭于2011年10月31日决定通知双龙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于2011年11月18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子田兰图和同学于2011年7月28日到被告管理的沙滩浴场游泳不幸溺水身亡,被告作为公共设施的管理人,忽视对公众安全的保护而导致溺水死亡事故发生,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426655.50元,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户口簿,证明原告及其子田兰图的身份关系;2、平桥派出所的证明及询问笔录,意在证明:原告之子田兰图在被告管理的沙滩浴场游泳圈内溺水身亡,当时下穿长裤,被告管理人员未能制止穿长裤的未成年人下水游泳。浴场无固定的救生员、无医务人员、无救生观察台、无广播通讯设施,被告作为管理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3、医药费发票、死亡通知书、火化证明、学籍证明,以及游泳场所的技术要求,卫生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证明受害人田兰图生前系轻工中学学生,事发后抢救费用、死亡时间说明被告管理的浴场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