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智慧,男,汉族,1987年5月6日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陶继辉,男,汉族,1975年月5日19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王智慧、陶继辉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正发,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 负责人:张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明媚,该公司员工。 原告祝家余诉被告王智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枫及被告王智慧、陶继辉的委托代理人胡正发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祝家余诉称:2010年1月22日18时35分,王智慧驾驶浙J×××××号轿车,由西向东沿齐云路行驶至磨子潭路路口时,与由南向北沿磨子潭路祝家余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受伤后送至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智慧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智慧所驾驶的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强制保险。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计75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为:医疗费10999.30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误工费15464.34元、护理费9628.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营养费198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31576元、伤残评定费900元、精神抚慰金6500元,计84828元。 被告王智慧、陶继辉答辩:1、对原告所诉请的医药费用中有被告陶继辉、王智慧为其垫付的医疗费用,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支付的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两被告。2、误工费用应根据原告住院期间及医嘱建休计算,计算标准应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收入标准确定。护理费用应依据原告住院期间的天数乘以护理人员工资收入。护理费应按照2011年人员损害赔偿标准的服务费第天67.95元每天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营养费用根据住院期间乘以每天20元计算。交通费过高,请求人民法院核减。伤残赔偿金十级无异议,标准应依据原告的实际身份状况,原告应提供其在城市工作生活满一年以上,才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否则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对鉴定费无异议。精神抚慰金过高,以4000元为宜。二次手术费应根据实际发生状况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本案被告王智慧和陶继辉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相关责任划分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