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一初字第2760-1号 原告蹇东华。 委托代理人宋百海,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普瑞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李世敢,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所有的存放在该公司的××两台、××五台、××一台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35万元。原告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所有的存放在该公司的××两台、××五台、××一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藏、变卖、出租等。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原告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为勇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陈祥贵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