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4239号 原告:李政,居民。 被告:张岩,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政与被告张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政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政负担。 审判员 杨永彬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安 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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