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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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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如泰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日照市金茂船务有限公司、杨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商初字第944号 原告:日照市如泰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宏达社区第二生活区沿街楼8号。 法定代表人:宋庆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兴龙,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姜清华,该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商初字第944号

原告:日照市如泰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宏达社区第二生活区沿街楼8号。

法定代表人:宋庆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兴龙,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姜清华,该单位员工。

被告:日照市金茂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万基国际001栋2单元2703室。

法定代表人:杨秀文,经理。

被告:杨秀文,日照市金茂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日照市如泰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金茂船务有限公司、被告杨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照市如泰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泰燃料公司至判决主文前)的委托代理人姜清华,被告日照市金茂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船务公司至判决主文前)、被告杨秀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如泰燃料公司诉称:2015年3月6日,被告金茂船务公司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指定的船舶“华厦1”供应180#燃料油200吨,每吨3350元;0#柴油20吨,每吨5200元,总金额774000元。付款方式为加油后四十天内付清全款,逾期将按每天收取百分之一的违约金。2015年3月6日,原告按约为被告指定船舶“华厦1”供应了燃料油,“华夏1”出具了加油凭证。被告金茂船务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为原告出具一份转账支票,金额为774000元。原告去银行承兑时得知为空头支票。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金茂船舶公司于2015年4月份支付油款170000元,剩余604000元油款至今未付。原告又多次催要货款,但被告一直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油款604000元,并按约定每天支付百分之一违约金,期限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油款付清日止,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

案经送达,被告金茂船务公司、被告杨秀文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金茂船务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原告为被告金茂船务公司指定的船舶“华厦1”供应180#燃料油200吨,单价为每吨3350元,柴油20吨,单价为每吨5200元,总计金额774000元;付款方式为加油之后40日内付清全款,逾期每天收取百分之一违约金。原告与被告金茂船务公司均在合同落款处加盖公章。

购销合同签订后,2015年3月7日,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指定的“华厦1”船舶供应180#燃料油200吨、0#柴油20吨。被告金茂船务公司经办人加盖公章,并为原告出具凭证一份。被告金茂船务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为原告出具面额774000元的转账支票一份。原告持支票到银行承兑,因系空头支票未获兑付。被告金茂船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底向原告支付油款170000元,剩余油款604000元至今未付。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