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马亮与王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2415号 原告:马亮,男,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东明望台居委023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 02195506061316。 被告:王军,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征,日照港集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2415号

原告:马亮,男,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东明望台居委023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

02195506061316。

被告:王军,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征,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马亮诉被告王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良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亮,被告王军及委托代理人张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亮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1月14日签订楼房买卖合同,将原告分得的安置子女房卖予被告,后因村里不再继续建房,原告子女不能继续购房。原告分得房产系村集体宅基地,原、被告的交易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所签订的楼房买卖合同无效(总价90600元)。

被告王军辩称:原、被告之间的楼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000年,原告马亮所在集体组织全部成员(包括马亮)已转为城镇居民,按照法律规定,其所属集体组织土地也随之全部转为国有,其所售楼房所占用土地为国有,原、被告之间的楼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十多年前将楼房卖与他人,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起诉行为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14日,原告马亮(以甲方名义)与被告王军(以乙方名义)签订楼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日照市东港区东明望台村北的楼房一套六楼房屋卖予乙方;房屋主楼面积为99.99平方米,阁楼面积为23.6平方米,储藏室10.15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95900元;乙方先预付给甲方人民币50000元,剩余部分接到钥匙后付清,房产权全部归乙方所有,房产证办理在乙方名下,但在付款时乙方扣下5000元作为甲方给乙方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押金;甲方把房产证交给乙方后,乙方将押金付给甲方,乙方不再负担任何费用;本楼房必须在2002年5月1日前交付使用,如有延期,甲方就承担乙方的经济损失,按预付款数年息10%计算;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原告马亮在甲方处签字并捺印,被告王军在乙方处签字并捺印,安涛在证人处签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涉案房产交付予被告,被告向原告共计支付购房款90900元,尚有5000元未支付。现涉案房产因面临拆迁已经被停水停电,无法居住。

另查明,涉案房产所占用土地为国有土地,2001年11月16日,东明望台村委会改建为“东明望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王军公民身份证上的住址为日照市东港区邮电路9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楼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日照市人民政府日政土字(2000)139号文件、日照市港区人民政府东政字(2001)23号文件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