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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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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廷福与青海健翔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兴青集团天峻能源有限公司、贺连香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95号 原告:苏廷福。 委托代理人:庞守选,青海豪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健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运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海兴青集团天峻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95号

原告:苏廷福。

委托代理人:庞守选,青海豪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健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运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海兴青集团天峻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少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雅琴,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连香。

原告苏廷福诉被告青海健翔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兴青集团天峻能源有限公司、贺连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10日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何亚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廷福的委托代理人庞守选、被告青海兴青集团天峻能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雅琴、被告贺连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海健翔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廷福诉称:天峻县木里煤矿聚乎更矿区5号井生活基地建设是青海兴青集团天峻能源有限公司的工程,发包给被告青海健翔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健翔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了项目部,派贺连香在工地管理。2010年10月一一2012年10月,被告项目部在原告的菜铺赊购蔬菜,期间除部分支付外,,欠菜款60000元,现起诉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菜款60000元及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按银行贷款月利率0.78%的利息损失15444元,以上两项合计:7544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青海兴青集团天峻能源有限公司辩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与我公司无关。

被告贺连香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在施工期间项目部拖欠了原告菜款60000元,但我是被告青海健翔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地项目负责人,行使的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给付责任,应当由被告青海健翔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青海兴青集团天峻能源有限公司支付。

被告青海健翔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苏廷福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青海健翔工程有限公司兴青公司木里煤矿基地工程项目部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三被告拖欠原告菜款60000元。

被告青海兴青集团天峻能源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我公司无关。。

被告贺连香质证认为:对证据无异议。

被告青海兴青集团天峻能源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

被告贺连香未提供证据。

被告青海健翔工程有限公司未质证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依据原告、被告举证、质证,认证如下:

原告提供的证据,双方均无异议,对该证据予以采纳,该证据证明青海健翔工程有限公司兴青公司木里煤矿基地工程项目部拖欠原告菜款60000元未付。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