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某甲,女,汉族,1952年某月某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乙,男,汉族,1957年某月某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甲(系被告李某某乙的姐姐),女,汉族,1952年某月某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丙,男,汉族,1959年某月某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方圆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甲,女,汉族,1973某月某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甲(系被告的姐姐),女,汉族,1952年某月某日出生。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甲、被告李某某乙、被告李某某丙、被告王某某甲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李某某甲、李某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甲、被告李某某丙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王某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某某诉称,原告与丈夫王某某乙于2006年7月3日在西宁市城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均为再婚,王某某乙名下有一房产,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000号109-000号。该房屋是王某某乙和前妻刘某某的共同财产,刘某某已于2003年11月去世,无遗嘱,但留有法定继承人即王某某乙和本案的四被告。2014年8月14日,王某某乙因病去世,其生前留有遗嘱,表明其所占房屋份额60%归原告继承。现依法诉讼,要求依法分割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10号000号楼2单元000室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占该房屋的60%,四被告共占40%),原告给四被告房屋补偿款;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均未做书面答辩,庭审中共同辩称,1、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000号000号楼2单元000室房屋是四被告母亲刘某某和王某某乙的夫妻共同财产;2、王某某乙因病去世之后是否留有遗嘱四被告不知情;3、该房屋价值达不到17万元。4、原告乔某某是否可以继承王某某乙的遗产有待法庭调查,该房屋首付款是由被告李某某甲支付的,刘某某和王某某乙曾口头表示该房屋将来归李某某所有。 根据诉辩主张,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事实是:1、被继承人王某某乙于2014年8月14日因病去世。2、王某某乙生前留有的继承人为四被告及原告共五个人;3、王某某乙前妻刘某某于2003年11月去世,原、被告诉争的房屋是刘某某与王某某乙的夫妻共同财产;4、该房屋现价值为12万元;5、2006年7月3日王某某乙与原告乔某某登记结婚,此时该房屋的产权归王某某乙和刘某某所有,房款已经全部结清。 本案争议焦点:一、诉争的房屋购房款是谁支付的。原告认为,是王某某乙生前交付的。并提交了三份购房发票为证。四被告认为,购房款是被告李某某甲于1996年和1998年分二次交付的,但未能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