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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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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成存诉被告卜海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被告卜海狮,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卜杨杨,女,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之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兴安东路23号。 代表人张龙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伟,该公司职员

被告卜海狮,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卜杨杨,女,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之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兴安东路23号。

代表人张龙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伟,该公司职员。

原告张成存诉被告卜海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7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成存及委托代理人陈中栋,被告卜海狮委托代理人卜杨杨,被告人民财保委托代理人冯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31日,被告卜海狮驾驶号牌陕GCH682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316国道1906KM+500M处,适逢原告乘坐王兆才驾驶的号牌陕GY608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两车发生刮擦,致原告受伤,原告在安康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3天,经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Ⅹ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约需18000元;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兆才、卜海狮负事故同等责任;号牌陕GCH68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人民财保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9408.4元、误工费33415元、护理费17000元、营养费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80元、交通费19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294元、伤残赔偿金45564.4元、车辆损失费280元、施救费400元、二次手术治疗费18000元、鉴定费1620元等共计158811.8元。

被告卜海狮辩称,原告损失应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2250元等,请求法院一并处理。

被告人民财保辩称,原告诉请的误工费、出院后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不予认可,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二次手术治疗费太高。

根据诉辩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误工费、出院后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赔偿,伤残赔偿金、二次手术治疗费的核算数额。

原告张成存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几组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

二、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证实原告受伤及治疗情况;

三、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复印费、施救费票据,证明实际产生的各项费用;

四、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

五、保险单,证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

六、村委会证明,证明原告在城镇居住并有稳定收入;

七、护理人员证明,证明原告的护理情况及产生的护理费;

八、文件1份,证明住院伙食补助费;

九、证人宋永静为原告出庭作证,证明原告的护理费。

被告卜海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