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商初字第1555号 原告: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口县林业局办公楼内。组织机构代码69262245-9。 法定代表人:汪波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远,山东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辰信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罡城镇项目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孟祥波,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辰信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20元,减半收取174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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