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诉刘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大初字第278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42年某月某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6年某月某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大初字第278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42年某月某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6年某月某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本院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 立

代理审判员 陈 爽

人民陪审员 亓远岭

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