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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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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赵某某与韩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大初字第377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1977年某月某日出生。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80年某月某日出生。 被告韩某某,女,汉族,1953年某月某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租赁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大初字第377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1977年某月某日出生。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80年某月某日出生。

被告韩某某,女,汉族,1953年某月某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向原告陈某、赵某某发出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要求其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本案诉讼费8170元,逾期不交的将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撤诉处理。但原告董永芳未在上述日期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米 华 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拉毛卓玛

附法律条文: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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