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民初字第5171号 原告乔桂香,女,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告芦荣庆,男,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代理人李永晓,夏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乔桂香与被告芦荣庆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德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桂香与被告芦荣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相识,于1998年登记结婚,于2000年生育女儿芦某某,于2006年生育儿子芦甲某。婚后头两年感情尚可,2009年原告与被告开始经常生气,被告经常打原告,且被告在没有让原告知道的情况下用存款为自己购买了保险,自此之后被告及其父母继续打骂原告,2010年原告带儿子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离婚;2儿子由原告抚养、女儿由被告抚养,各负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芦荣庆辩称: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后来虽为生活琐事生过气,但没有打骂过原告,买保险是被告受了别人的欺骗,原告带儿子回娘家的目的就是向和被告离婚并争儿子的抚养权,为了两个孩子由父母,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坚决要求抚养儿子,但被告也愿意抚养女儿,也可以由女儿自己选择,另外被告要求分割婚后财产三枪牌电动三轮车,分担8000元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8年12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0年农历正月二十五生育女儿芦某某,于2006年农历九月二十四生育儿子芦甲某。2009年之前二人感情尚可,之后二人开始生气,原告称原因系被告不让原告回娘家,被告则称每次原告回娘家后需要送钱才回来。原告称被告及家人打过原告,被告予以否认。2010年原告离开被告家,后于2011年3月跟随被告回去生活四、五天,后二人因钱的事生气后原告回娘家居住。2015年7月9日原告诉来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与被告婚生女儿现跟随被告生活,婚生儿子现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提交证明一份,证明儿子不上学不是被告的原因,原告不予认可。 审理中,被告放弃分割现在原告处的电动三轮车一辆。被告另称2010年因购买拖拉机借芦荣华3000元、2009年原告弟弟乔桂斌结婚时借被告父亲5000元,原告均不予认可,被告亦没有提交证据。原告提交被告购买保险的证据一份,证明被告购买保险时没有告诉原告,原告据此要求均分,被告称当时被告拿23000元去银行存钱,当时被告不知道是保险还是往银行存钱,后被告在2014年将钱取出,保险现在没了;原告则称被告用钱自己买的保险,保险现在什么情况不知道。 本院庭后调查原告乔桂香时,其称:同意放弃分割23000元保险的主张,对该笔保险不再主张任何权利,并放弃一切财产方面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