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坊商初字第843号 原告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梅。 被告潍坊金联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晓元。 被告王寿永。 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坊商初字第843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被告银行存款55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锦凤 审 判 员 韩 璐 人民陪审员 牛洪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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