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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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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金联铸造有限公司、王寿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坊商初字第843号 原告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梅。 被告潍坊金联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晓元。 被告王寿永。 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坊商初字第843号财产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坊商初字第843号

原告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梅。

被告潍坊金联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晓元。

被告王寿永。

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坊商初字第843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被告银行存款55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锦凤

审 判 员  韩 璐

人民陪审员  牛洪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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