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995号 原告李成立,男,汉族,1937年3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郑华俊,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原区李江沟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立诉被告中原区李江沟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成立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成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李成立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丽 人民陪审员 蒋 柳 人民陪审员 郭华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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