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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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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玉兰与王庆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房民初字第10747号 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对原告庞玉兰诉被告王庆立、李文朋、张振方、宋安博、张世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1074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房民初字第10747号

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对原告庞玉兰诉被告王庆立、李文朋、张振方、宋安博、张世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1074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该调解书中第三页最后一行“一、被告王庆立、张世忠、宋安博、张振方、李文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庞玉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两万两千八百一十八元八角六分。”应为“一、被告王庆立、张世忠、宋安博、张振方、李文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庞玉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二万二千八百一十八元八角六分”。

审判长 陈秀清人民陪审员高建新人民陪审员刘显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文        秀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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