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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成志森与日照市春雨园艺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民一初字第1923号 原告:成志森,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博宜。 委托代理人:潘月华,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春雨园艺场,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办事处西吉庄子村。 负责人: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民一初字第1923号

原告:成志森,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博宜。

委托代理人:潘月华,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春雨园艺场,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办事处西吉庄子村。

负责人:许先练,场长。

被告:许先练,日照市春雨园艺场场长。

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向阳,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成志森与被告日照市春雨园艺场、被告许先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志森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博宜、潘月华,被告许先练及被告日照市春雨园艺场的委托代理人郑向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志森诉称:原告自2012年4月经人介绍到被告日照市春雨园艺场从事花卉管理工作,月工资1200元,2014年4月4日,原告成志森在给吊车挂树苗工作中,吊车触到了高压线,导致原告全身特重度烧伤Ⅱ-Ⅲ度,TBSA:75%。现原告正在东港区医院治疗,被告给原告垫付6万元医疗费就再也不管不问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300元,后申请增加诉讼请求为809232.82元。

被告日照市春雨园艺场辩称:1.原告不是被告春雨园艺场雇佣的工作人员,春雨园艺场与原告没有雇佣关系。2.原告是被告许先练个人雇佣的,由许先练支付劳务费用,原告起诉春雨园艺场主体错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日照市春雨园艺场的起诉。

被告许先练辩称:一、原告2014年4月4日在吊车移栽树木过程中被电起火烧伤,情况属实。在事故现场同时还有一棵小树被烧,成志森当时站在被烧小树的前面,被烧小树及成志森当时均位于吊车臂的下面。二、原告应当追加吊车方作为本案的被告。吊车司机违反操作规程,在高压线下作业,没有做好安全防护,在明知吊车臂位于高压线下并且吊车臂下有人的情况下,仍继续作业,这是导致原告受伤的重要原因。吊车是特种作业车辆,吊车驾驶员应当具有操作证、上岗证和从业资格证,应当对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吊车虽然是特种车辆,也应当缴纳交强险,吊车方首先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的吊车司机即吊车车主(时彦吉,住日照街道大莲村,电话:139××××1030)。三、原告应当追加高压线路产权人为本案被告。事发地点附近没有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相应的安全隔离设施,更没有专业人员进行看护。因此高压线路的产权人未作出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原告受伤的另一重要原因,高压线路的产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责任法》第76条。四、原告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是成年人,并且在被告处工作了很长时间,对工作环境很熟悉,事故现场位于高压线下,有潜在危险发生的可能性,事发时原告站在吊车臂下,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五、原告受伤后,被告立即对原告进行了抢救,将原告送到医院,分多次垫付了原告的医疗费86242.8元,并安排人员到医院陪护,直至原告亲属来到医院。六、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侵权的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确定各侵权人及其责任大小,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由各个侵权人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受伤是因为各方的过失原因造成的,不是故意造成的。各责任方均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许先练愿意尽己所能作出赔偿,同时因原告受伤严重,损失数额巨大,答辩人赔偿能力有限,答辩人愿意协助原告在本案中共同追究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