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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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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秋林与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弋民二初字第00387号 原告:陈秋林,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芜湖市三福模板经营部业主,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代理人:周守春,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弋民二初字第00387号

原告:陈秋林,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芜湖市三福模板经营部业主,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代理人:周守春,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莉,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金杨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照圣,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秋林诉被告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大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秋林委托代理人刘晓莉、原告申请的证人焦常松、钟诗德、被告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杨军、委托代理人孙照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秋林诉称:2013年10月1日,原告以经营的芜湖市三福模板经营部(下称三福经营部)名义与被告大业公司首邦物流配送中心工程项目部签订了《木材供货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出售木材给被告用于万春东路东四大道首邦物流施工工程,总价款以实际送货单为准,双方实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本合同之外的其他材料的数量、价款、单价,以实际送货单为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产生同等法律效力;被告指定收货人员:朱春明、钟磊;付款方式及时间:第二层封顶付所欠货款的40%,以后每个月付所欠货款的30%,2013年春节前付所欠货款的70%,余款在2014年6月10日前付清。如有一次违约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付清所欠原告全部货款;违约方应承担的经济损失为:1、每天按总货款1.5%计算的违约金;2、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3、其他实际损失;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承建的工地供货。截至2013年12月30日,供货价值共计694199元。因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文货款,原告现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货款本金694199元并自2014年1月31日起按所欠货款的日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计算至2014年9月1日的违约金为147864.39元);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8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大业公司辩称:本公司承建安徽首邦实业有限公司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工程属实,本公司后将该工程中的部分分项工程发包给了张中国施工,张中国又将木工工程分包给了钟诗德施工。原告与钟诗德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与本公司之间不发生合同关系,原告起诉对象错误,原告应向合同实际义务人主张权利。本公司没有授权任何人员代签合同、代收货物,原告也没有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向本公司交付货物。原告诉请的违约金高于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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