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坊商初字第1-2号 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正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格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张矿顺。 被告殷丽娟。 被告张昆。 被告张宏奎。 被告靳凤瑛。 被告王艳霞。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正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格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坊商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1803939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锦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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