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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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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国与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房民初字第03158号 原告王建国,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春红(系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杨与平,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房民初字第03158号

原告王建国,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春红(系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杨与平,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院西办公楼(17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国辉,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寒杰,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杨凤海,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立篪,男,该单位职员。

被告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大街18号。

负责人王思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玥,女,该公司法规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兴鹏,男,该公司法规部职员。

被告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机电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北路地铁公司机电段。

负责人李晓,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志明,男,该公司法规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苏娜,女,该公司法规部职员。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任正宽,主任。

原告王建国与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八公司)、北京市房山区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办)、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二分公司(以下简称运营二分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机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分公司)、北京市房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市政管委)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春红、杨与平,被告城建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国辉、徐寒杰,被告轨道交通办的委托代理人张立篪,被告运营二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玥、贾兴鹏,被告机电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志明、苏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房山市政管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建国诉称:2013年8月2日21时30分许,原告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至良乡鸿顺园大门东侧、轻轨路南辅路时,由于路灯没开四处黑暗,同时塌陷及倾斜的井盖离地面最大落差高达40厘米左右,该塌陷的井盖四周也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致使原告车的前轮掉进塌陷的井盖中,原告的面部等多处严重受伤。原告当即向良乡派出所报警。原告到良乡医院急诊治疗,被建议到口腔医院进一步治疗。原告的伤势被诊断为“鼻骨骨折、颌骨骨髓炎、面部外伤、上下唇撕裂伤、面部挫裂伤、面部软组织挫伤”等。原告认为,原告摔伤一是由于当时路灯没开,二是道路没有达到平整的状态。市政管委负有城市照明以及井盖设施管理等职责,但未尽到应尽的责任;城建八公司作为专业施工单位,应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路段已验收合格,但该道路至今未完成施工,城建八公司并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提醒告知义务;井盖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也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7906.98元、误工费6874.08元、护理费3400元、车辆损失费1599元、交通费2775.5元、残疾赔偿金3667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4237.7元、鉴定费23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合计160767.2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