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弋民一初字第00600号 原告:张玉峰,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从事建筑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崔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宁,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从事建筑业,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李璐,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左宁之妻。 原告张玉峰诉被告左宁、李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顺旺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国庆、被告左宁、李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玉峰诉称:被告左宁、李璐系夫妻。2010年10月份,左宁因工程投标所需从原告处借款1050000元,当时约定月利率为1.5%。此后左宁归还了部分借款。2011年10月19日,原告与左宁对账后左宁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现金865000元、利息95600元。此后至今,原告虽多次催讨,两被告均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推脱。原告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6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11年10月19日前利息为95600元,2011年10月19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本金865000元付清之日)。 被告左宁、李璐辩称:当时原告委托左宁在芜湖帮其投标工程,原告遂汇了1050000元保证金至李璐卡上。因投标未成功,遂退了一部分钱给原告。2011年10月19日左宁打了涉案欠条给原告属实,此后左宁于2012年1月10日还款100000元、2012年4月23日还款95000元、2012年6月29日还款100000元、2012年9月13日还款105000元,合计400000元。以上所归还的400000元应算本金,故现在实际欠原告560600元。涉案欠条出具后不应当再支付原告利息,另当初投标时为原告花费了400000元,原告认可承担360000元,此款也应当在原告的诉请中予以扣减,剩余欠原告的款项分期还款。 经审理查明:左宁、李璐系夫妻,双方于2010年8月30日登记结婚。左宁因承建工程所需向张玉峰借款,张玉峰同意后于2010年10月起以银行转账方式共出借资金1050000元,左宁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2011年10月19日,张玉峰与左宁对账后左宁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欠张玉峰现金86.5万元、利息9.56万元”。左宁于2012年1月10日还款100000元、2012年4月23日还款95000元、2012年6月29日还款100000元、2012年9月13日还款105000元,合计400000元。此后张玉峰虽予催讨,但左宁未再还款,张玉峰遂于2015年5月7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