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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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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严先与唐丽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民初字第5120号 原告张严先,男,1989年5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代理人袁恩亮,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丽丽,女,198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代理人张泽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民初字第5120号

原告张严先,男,1989年5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代理人袁恩亮,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丽丽,女,198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代理人张泽文,夏津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严先与被告唐丽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德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严先、委托代理人袁恩亮与被告唐丽丽、委托代理人张泽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二人仅通过电话联系。婚后二人同去北京给原告父母打工,随着生活的深入,原告和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在日常生活中骂人,偶尔也动手打人,为了孩子我一再忍让。2014年下半年,原告与被告发生口角,被告拿起香皂砸到原告母亲的头上,继而发生冲突,被告经常和男网友聊天到半夜,原告屡次劝阻未果。2015年6月17日,原告和被告协议离婚,被告反悔,带女儿离家出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告抚养女儿,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唐丽丽辩称:原告所述与大部分事实不符。原告与被告相识后数次见面,订婚后经常见面谈心,婚后,二人一直在其父母处帮忙经营批发生意。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有摩擦误会产生,但两人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地步,被告也没有由于夫妻感情不好而协议离婚,约2015年6月23日被告和女儿回娘家探亲,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被告起诉离婚,被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此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4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于2009年6月11日生育女儿,于2013年7月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称认识期间二人见面不超过5次,被告称约每月一次。原告称在北京过年的七年中,有四次正月初一吵架,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称2014年冬天被告经常外出且经常玩手机和让孩子玩手机,被告均予以否认。原告称2015年正月初一二人吵架,被告予以否认。原告称正月初二被告和别的男的出去爬山,被告予以否认。原告称4月份时被告和别的男的出去了,被告称是去看病。原告称2015年6月左右,有个男的晚上11点将被告拉走,到早上5点多回来浑身是伤,被告说喊原告三次但因原告玩电脑没有听到。被告予以否认。原告称曾于被告协议离婚,因被告要钱没有协商成,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同时称婚后七年多次跟被告说话,但被告均不理原告,且晚上二人互不理睬,但被告予以否认称不说话是因为原告在玩电脑,被告不想打扰他。2015年6月23日原告诉来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不同意离婚。

审理中原告提交照片打印页4份,证明被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被告质证称其中三张照片中的图像模糊不清,不系被告本人,另外一张照片与本案无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