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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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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开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4004号 原告:安徽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程家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祝雁,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开云,女,1978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4004号

原告:安徽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程家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祝雁,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开云,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开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以“被告已交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方乐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慧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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