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4004号 原告:安徽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程家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祝雁,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开云,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开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以“被告已交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方乐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慧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