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河南众智新融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原圣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297号 原告河南众智新融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中原圣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长垣县。 原告河南众智新融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智公司)与被告中原圣起有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297号

原告河南众智新融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中原圣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长垣县。

原告河南众智新融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智公司)与被告中原圣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迎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众智公司诉称,原被告2014年3月24日签订购销合同,总金额3189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货31897元,结算价格为22384元,被告提供3份入库单,金额分别为1590元、17748元、3046元,合计22384元。2014年4月16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并于当日邮寄给被告,网上查询2014年4月19日已签收。合同约定货到、票到两个月付款,但是被告并未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尚欠货款22384元。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238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7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庭审中补充陈述:诉状中所述付款时间、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有误,应以合同为准:货到、票到一月内付款,逾期付款超过3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照此计算,被告应从2014年5月19日起支付违约金,截止到原告起诉日,被告应支付违约金4197元,因原告起诉时计算有误,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672元,现确定原诉讼请求不变,不增加诉讼请求数额。

被告圣起公司未答辩。

诉讼中,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原被告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用以证明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

2.被告采购入库单,用以证明原告履行合同,被告收到相应货物,合同总价款调整为22384元;

3.原告出具的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百世汇通快递单及快递信息,用以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出具并邮寄发票,被告已于2014年4月19日收到发票。

因被告圣起公司未到庭参加法庭审理,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法定证据特性,本院确认为合法有效证据。

被告圣起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

根据本院确认的合法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3月24日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下列内容:标的物为西门子PLO产品一批(附合同清单),总价款31897元;货到、票到一月内付款;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供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需方逾期付款超过3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4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采购入库单三份,载明的标的物与上述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清单一致,总价款为22384元。原告开具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后,以快递方式邮寄被告,快递信息载明2014年4月19日签收。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