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弋民二初字第00460号 原告:鸠江区光照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经营者:古明亮,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代理人:田小龙,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森林汉府大酒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经营者:李健,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代理人:苏健,芜湖森林汉府大酒店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鸠江区光照建材经营部诉被告芜湖森林汉府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3元,由原告鸠江区光照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朱顺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或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本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