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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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鸠江区光照建材经营部与芜湖森林汉府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弋民二初字第00460号 原告:鸠江区光照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经营者:古明亮,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代理人:田小龙,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弋民二初字第00460号

原告:鸠江区光照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经营者:古明亮,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代理人:田小龙,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森林汉府大酒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经营者:李健,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代理人:苏健,芜湖森林汉府大酒店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鸠江区光照建材经营部诉被告芜湖森林汉府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3元,由原告鸠江区光照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朱顺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或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本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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