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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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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本义等与刘清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少民初字第37号 原告田本义,男,汉族,1953年12月1日出生,农民,住夏津县。系死者田金跃之父。 原告刘桂英,女,汉族,1955年9月23日出生,农民,住夏津县。系死者田金跃之母。 原告刘春红,女,汉族,19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少民初字第37号

原告田本义,男,汉族,1953年12月1日出生,农民,住夏津县。系死者田金跃之父。

原告刘桂英,女,汉族,1955年9月23日出生,农民,住夏津县。系死者田金跃之母。

原告刘春红,女,汉族,1976年4月7日出生,农民,住夏津县。系死者田金跃之妻。

原告田某某,男,汉族,2000年12月14日出生,住夏津县。系死者田金跃之子。

法定代理人刘春红,女,汉族,1976年4月7日出生,住夏津县。系田某某之母。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谢洪志,夏津雷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清勇,男,汉族,1985年7月19日出生,住夏津城区。

被告夏津县宏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雷集镇雷集村。

负责人倪爱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兆辉,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公司,住所地:武城县新城向阳路。

负责人都均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理赔员工。

原告田本义、刘桂英、刘春红、田某某与被告刘清勇、被告夏津县宏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洪志、被告夏津县宏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兆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清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17日,刘清勇驾驶车牌号为鲁N57276-鲁NHE68挂“解放-骏翔”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青银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496KM+900M处时,与右侧车道赵庆忠驾驶的鲁PA9109-鲁PU829挂“福田-骊山”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随相撞,造成乘车人田金跃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刘清勇、赵庆忠负事故同等责任,田金跃无事故责任。赵庆忠驾驶的鲁PA9109-鲁PU829挂“福田-骊山”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在保险公司已赔偿交强险11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577189元的50%即288594.5元。现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给付原告剩余损失288594.5元,因刘清勇的车在武城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乘员险20万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0万元,刘清勇赔偿88594.5元,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刘清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

被告夏津县宏通运输有限公司庭审中辩称,刘清勇驾驶的事故车辆是挂靠在我公司,刘清勇为实际车主。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20万元的车上乘员险及不计免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给原告,超出部分应由实际车主刘清勇承担,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公司庭审中辩称,公司同意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承担原告损失20万元,对(2014)夏少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没有意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