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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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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芬单双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民初字第5056号 原告王淑芬,女,199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夏津县。 被告单双后,男,198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夏津县。 原告王淑芬与被告单双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民初字第5056号

原告王淑芬,女,199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夏津县。

被告单双后,男,198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夏津县。

原告王淑芬与被告单双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淑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双后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腊月相识,于2012年2月14日订婚,并于2012年2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3年正月十六生育女儿单某某。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性格脾气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13年农历八月十四,被告与原告吵架并打了原告的左眼,致原告左眼发紫半月时间,且被告懒散,家中大小家务全部由原告一人操持。2014年6月17日,被告与原告吵架,原告离开被告回到娘家。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与被告从没有联系过,二人已没有和好可能。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单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被告返还原告陪嫁物品,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单双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2月14日订婚,于2012年2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2年农历四月十六举行结婚仪式,于2013年农历正月十六(2月25日)生育女儿单某某。原告称原告与被告订婚期间被告在济南,原告在老家,二人通过电话联系,见面次数不多。原告称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不好,被告经常上网,比较懒散不爱干活。原告称2013年农历八月十四,原被告因照顾孩子生气,被告打了原告左眼,八月十六原告回娘家居住直至2014年农历正月初八,被告将原告接回济南,原告与被告在济南开店,被告不爱干活,后来被告将店关了。原告称2014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吵架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原告与被告分居。2014年6月24日原告诉来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我院作出(2014)夏民初字第5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2015年3月12日原告再次诉来我院,要求与被告单双后离婚。审理中,原告称2014年底孩子住院时被告在医院待了两天,但被告主动和原告说话原告也不愿意理被告。原告同时称2014年底被告母亲托本村人给原告打电话劝原告回去,但原告未回,被告没有给原告打过电话。本院依法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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