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小字第75号 原告:刘登峰,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汝河路店,住所地郑州市。 负责人:孙艳平,该店店长。 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原告刘登峰诉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汝河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建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刘登峰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登峰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登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登峰负担。 审判员 李建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程炎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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